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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老师多次在学校猥亵女学生!法律如何规制?

近日,某社交平台曝光一起中学老师猥亵女学生的事件,引来众多网友关注和热议。

2023年4月4日,据江苏连云港灌云县江女士反映,其正在就读初三的女儿小音(化名)在上晚自习时,遭班主任何某猥亵,并表示,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在最近一次事件中,小音描述,班主任何某在小音被罚站的过程中,用身体将小音推至位于拐角的监控盲区,并趁机将手伸进小音怀中,意图触摸小音胸部,由于小音的阻拦,没有得逞。

这并不是唯一一次,据小音回忆,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何某会时不时地借机摸她的手、脸、臀部、并向其询问发育情况,对其的侵犯行为更是有4、5次之多,侵犯地点不定,有时在走廊拐角的监控盲区,有时在办公室

而之所以一直未曾告诉家长,是因为害怕和传出去不好听。但是这样的隐忍,却换来了何某的得寸进尺。

4月4日,江苏灌云教育局通报:何姓老师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

何某的行为不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而且涉嫌违法犯罪↓

刑法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次事件

何某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猥亵”↓


一、若小音在遭遇侵害时年满14周岁,则何某应构成强制猥亵罪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何某的行为是在学校的走廊、办公室等公共区域实施的,其行为还构成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的从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下场所,都属于法律上的“公共场所”↓


(1)商店、影院、街道等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

(2)各类单位的学校、医院(包含其办公场所),经营场所;

(3)火车、飞机、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与此同时,由于何某是小音的班主任,是法定的“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何某对小音负有教育职责),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依法应当从重惩处。

如果小音不满14周岁呢?↓

二、如果小音在遭遇侵害时未满14周岁,则何某应构成猥亵儿童罪。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儿童的认识能力不足,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

除此之外,何某因“多次”对小音实施猥亵行为,理应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对学校保护做出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学校还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更是孩子最值得信赖的人,应当多关心孩子、陪伴孩子,及时发现孩子的情绪变化,保持良好的沟通习惯,更要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及时向家长求助!本文作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普法志愿者 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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