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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步时被未成年人用足球踢伤 法院: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散步时被未成年人用足球踢伤 法院: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在公园散步时,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的刘某被小孩子踢来的足球砸进了医院,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近日,该案经调解达成和解。

2021年12月,50岁的刘某和朋友在公园散步,坐下休息时,被突然飞来的足球砸到,顿时感觉头晕目眩。目击者将这个情况告知了未在现场的姜某,原来是姜某的儿子将足球踢到了刘某的身上。

赶到现场后,姜某将刘某送至医院。经诊断,刘某系颈部挫伤、头部外伤。后刘某要求姜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未果,于近日诉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本案引调至“共享法庭”派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处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姜某认为,自己未成年的儿子没有赔偿能力,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她认为小孩踢足球是正常体育活动,并非有意针对刘某,因此不需要担责。

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姜某认识到自己对儿子疏于监督,自愿赔偿刘某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姜某的儿子年龄为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并非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监护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此外,姜某的儿子踢足球的地方并非专门的足球场地,而是对外开放的公园,周围有许多散步的居民。在公共场所踢足球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作为监护人的姜某应当意识到风险,对自己的儿子进行监督,但是其在儿子踢足球时并未陪同,因此存在一定过错,且不能减轻责任。(记者唐佳璐 通讯员王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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