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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法永不追究?少时犯错,来日担责!

“算了吧,他还是个孩子......”

“小孩不懂事,别放在心上......”


这样的开脱,您听过多少次?俗话说,“不跟小孩计较”;但当小孩长大了,这“计较”还要不要继续呢?

家住重庆的大壮最近遇上了一桩烦心事,这事还得从24年前说起。时年8岁的他在与同伴小强玩耍的过程中绊倒了自己的玩伴,导致小强左股骨骨折,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因两家人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小强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给自己一个公道。

法院经审理认定,大壮当时是未成年人,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以判决由大壮的父亲李某赔偿小强5万余元。然而案件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小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法院的强制下,李某终于妥协,支付了5000元赔偿费。因大壮家境并不宽裕,李某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01年2月,法院裁定中止了对该案的执行。


时光飞逝,转眼到了2022年,大壮也早已成年,这份被中止的赔偿又被摆在了大家眼前。小强认为,大壮作为实际侵权人,虽然其绊倒他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未成年时期,且法院判决由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大壮已经成年,也有了自己工作赚钱的能力,在其父亲未履行完毕赔偿义务时,大壮应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继续赔偿剩下的钱款。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了小强的请求。大壮对此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了复议的申请。


那么大壮申请复议会得到怎样的的结果呢?


当未成年侵权人成年并有其自己的独立责任财产后,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被侵权人多年未获赔偿的,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免除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缺乏公平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维持原判,即大壮应继续支付赔偿款。


2

合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大众的热切讨论。

一派人认为:

既然当初法院已明确判定由大壮的父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么即使大壮现已成年,也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另作出调整,法院的判决有违规定程序;

另一派人则认为:

“责任自负”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虽然大壮当时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份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终究是他使小强受伤,那待其成年有独立财产后自然要承担起未尽的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


那么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由此可见,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 当未成年人侵权时,如果未成年人有足够的个人财产可以赔偿,首先就由未成年人负赔偿责任;
  • 如果未成年人无赔偿能力,就由监护人负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亦遵循本人承责为先的原则。当无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侵权后,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能够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但当侵权人成年后,具有了一定的经济能力和独立的个人财产,在受害人多年未获赔偿时,仍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为由逃避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就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要求大壮继续赔偿的判决合情合理,公平公正。


3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侵权、犯罪案件走入我们的视线。违法犯罪低龄化成为了当今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广大家长作为孩子接触最密切的人,不止要对自家孩子负监护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尽到对孩子的教育义务

在家庭教育中,要注意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向孩子多多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孩子的责任感因果思考能力,引导他们养成三思而后行的好习惯,避免自己的行为造成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孩子们只有得到正确的引导,才能保证身心健康发展,才能成长为明理守法的时代好青年,才能担当起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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