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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填报说明

2018年度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二〇一九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二、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伊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规划和任务,部署和推进检察工作,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工作任务。

4、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及协助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5、对本区(县)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决定拘留、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6、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办理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

10、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11、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2、协同区(县)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机关干部,负责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负责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财务装备工作、警务保障工作。

14、负责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和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1、办公室(可加挂司法警察大队、检察技术信息科牌子)。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外事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平安建设等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实施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应用系统平台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涉检网络舆情监测工作。负责司法警察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协助司法办案、办案安全警务保障等工作。

2、政治部。负责党的建设、检察队伍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及工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队伍管理与组织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岗位练兵、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等。负责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党组指导、督导机关党建工作。承办党组中心组学习事宜。负责表彰奖励和先进典型的总结推广,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负责上级检察院对本院考评相关工作。负责宣传检察工作及先进典型和队伍建设情况。协助党组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协调、管理本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涉检舆情的引导应对工作。负责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协助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3、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提请)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5、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负责对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及协助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6、第四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县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承办对县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负责办理向县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承办对县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7、第五检察部。负责受理向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8、综合业务部。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审核本院出台的涉及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和专家咨询日常工作。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统筹规范司法。统一接待律师、诉讼代理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纳入本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

第三部分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1482.28万元、支出:1416.17万元。与上年度相比,收入:减少764.79万元、支出:减少701.94万元,与与上年度相比收入下降51.59%、支出下降49.56%,主要原因是;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局、预防局转隶出检察院,办案经费相对减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合计1482.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82.28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万元,占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1.6万元,占0.1%。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支出合计1416.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19.34万元,占71.97%;项目支出396.83万元,占28.0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482.28万元,支出:1416.17万元。与上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减少764.79万元、支出:减少701.94万元,收入与上年度相比下降34.03%、支出33.14%。主要原因是: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预防局转隶出检察院、办案经费相对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14.57万元,占支出合计的99.88%。与上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697.23万元,与上年度相比下降33.01%。主要原因是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预防局转隶出检察院、办案经费相对减少。

(二)结构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14.5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414.57万元,占100%。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0%。

(三)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125.6万元,支出决算为1416.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5.8%。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978.82万元,支出决算为1215.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4.2%。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追加部分预算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年初预算为103.95万元,支出决算为156.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0.23%。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追加部分预算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年初预算为42.85万元,支出决算为42.73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78%。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支出减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14.5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87.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9.8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81.68万元,支出决算为41.81万元,完成预算的51.18%。2018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预防局转隶出检察院、办案经费相对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占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4万元,完成预算的83.33%,占83.3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开支内容包括: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初预算为80.00万元,支出决算为40.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0.51%。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预防局转隶出检察院、办案经费相对减少。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台,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40.41万元。主要用于车辆加油维修。2018年期末,部门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量。

3.公务接待费初预算为1.68万元,支出决算为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3.33%。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支出费用降低导致。

外宾接待支出0.00万元。2018年共接待国(境)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来访人员主要包括:0等。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00万元。2018年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0个、来宾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司法责任改革的部署要求,紧紧抓住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专项监督工作,注重加强案管、纪检监察部门对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制定结合本院实际的量化评分细则、岗位承诺书、检察官业绩档案及案件评查表,将平时考核、检察业绩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三者结合起来,以司法办案为基础,对检察官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运用一案一评查,责任倒查等方式,细化检察官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二)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本部门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项目开展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还有待提高。下一步改进措施、提高使用效率。

(三)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2018年度我院绩效评价整体情况良好。具体表现在:在预算管理方面,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较为规范,严控“三公经费”,资产管理较为规范,严格按程序审批资产的有偿使用及处置,在履职尽责方面,较好的完成年初预期的绩效目标,取得的社会效益明显,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其中0等项目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较大。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初预算为568.81万元,支出决算为684.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0.29%。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追加部分预算资金。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1.4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1.4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8年期末,我部门共有车辆15辆,其中:省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在当年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二、工资福利支出: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十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五、年末结转: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六、年末结余: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已执行完毕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预算安排实施,不需要再使用或无法按原预算安排继续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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